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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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青浦区电子证照应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皇冠·体育市数据条例》《皇冠·体育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7号)及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将《青浦区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皇冠·体育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室

  2022年11月17日

青浦区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促进青浦区电子证照应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皇冠·体育市数据条例》《皇冠·体育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7号)及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区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源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电子证照应用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本区电子证照应用管理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本市标准规范制发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者凭证。

  二、制发与归集

  1.电子证照制发。制发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注销。

  2.电子证照归集。各发证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历史数据完整度、准确度以及增量证照的实时度,推动电子证照发证清单主动公开率超90%。

  三、应用与服务

  (一)用证规范

  1.用证清单。用证清单是基于标准化、规范化的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事项,将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交或者出示的材料与相应电子证照建立对应关系的一种管理措施,用于提升政务类场景应用电子证照的便捷性。各用证单位应当基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用证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2.用证单位接入。纳入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用证清单管理和技术要求,完成技术功能对接并规范开展应用。其他政务类应用场景,确需调用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应当通过与区大数据中心对接,由区大数据中心申请调用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接口来调用电子证照,具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便民服务

  1.证照免交。用证单位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凡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持证主体亮证。持证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本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持证主体的身份、资质等。

  3.一业一证。根据“一业一证”改革要求,对本区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提供便利。

  4.弥合社会鸿沟。各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

  (三)社会化应用

  1.应用范围。鼓励金融、物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有条件的行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2.应用规范。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系统申请用证,按照技术规范实现与市电子证照库的对接,严禁超出权限使用电子证照。

  3.可信授权访问体系。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统一的可信授权访问体系接入电子证照库,经持证主体亮证、授权后规范调取电子证照。

  (四)赋能基层

  承接市级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能力,持续拓展电子证照在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扩大电子证照惠及人群覆盖面。

  (五)跨省应用

  坚持需求导向、场景驱动,深化青吴嘉三地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积极推进身份证、营业执照、出生医学证明等高频电子证照在长三角区域互认应用。

  (六)异议核实与纠错

  在电子证照应用过程中,若出现电子证照异议表现即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有关单位应根据《青浦区电子证照异议核实与纠错制度》,区分政务服务场景、社会化应用场景、证照质量日常监督等不同场景进行反馈,区政务办在收到证照异议反馈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对证照异议诉求进行受理,核实异议原因并将异议诉求分送至各责任部门。

  四、安全管理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区级电子证照数源供给的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要求,推进本区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工作,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统一数据发展工作队伍建设基础上,指定专人与区大数据中心对接负责电子证照相关工作。

  发证单位、用证单位、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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