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建管委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杨建委﹝2023﹞28号
委有关科室、委属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杨浦区建管委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杨浦区建管委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创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皇冠·体育市社会信用条例》和《皇冠·体育(中国)官方网站-Crown Sports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杨浦区建管委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主动开展失信信息修复告知
由原来收到“信用皇冠·体育”通知后被动开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认定,调整为主动跨前,在完成行政处罚意见报批后,即开展信用修复的前期认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一),使信用信息主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就知悉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失信等级(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特定严重失信)和最短公示期以及信用修复的途径,促使失信主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作出信用承诺,便于失信主体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严格把握修复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官方网站办公厅以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对失信等级(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特定严重失信)和最短公示期进行认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予公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
三、依程序审核审批
根据信用信息修复“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由具体办理行政处罚的委属单位开展主动告知的认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审批表》(附件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一)、《处罚意见报批表》送委对口业务科室和法规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审签,以区建管委名义书面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由区建管委留存,一份由委属单位留存,一份交信用信息主体。
四、动态调整主动告知信息
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后,信用信息主体在最短公示期间产生新的同一情形失信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最短公示期,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再次送达告知。
五、规范后期信用修复申请处理
收到“信用皇冠·体育”发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处理通知后,委法规科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受理审核并将申请材料转委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法规科根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和委属单位审核意见,起草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书,按程序报批后上传皇冠·体育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附件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编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官方网站办公厅以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有关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于 个工作日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皇冠·体育)”网站同步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五年查询期内不予修复。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你单位应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皇冠·体育)”网站,根据网站信用修复指南,申请办理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维护自身信用。
三、在最短公示期间,如你单位产生新的同一情形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则最短公示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延长。
皇冠·体育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二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我单位已收到皇冠·体育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第 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编号: ),已知悉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失信行为等级、最短公示时间和信用修复的相关政策。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审批表
编号: 号
信用信息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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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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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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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属于 |
□轻微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
最短公示期 |
□3个月、□6个月、□12个月、□五年查询期内不予修复 |
经办人签字 |
1、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签字: 2、信用修复经办人签字: |
委属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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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业务科室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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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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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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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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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