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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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贤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官方网站,开发区管委会,区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奉贤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皇冠·体育市奉贤区财政局

皇冠·体育市奉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奉贤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官方网站会计准则制度的区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是区财政局安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权限

  第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五)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对外投资、土地、房屋、构筑物以及执法执勤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年度累计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审批;

  (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区机管局备案。备案内容至少包括备案文件、资产清单、处置收入情况等。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选定,委托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二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以及执法执勤用车等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涉及车辆(除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国有资产跨部门无偿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机管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同一主管部门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除土地、房屋、构筑物以及车辆等),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镇等基层官方网站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备案。

  第三节 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审批,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资产置换,应当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以及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级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未到达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报废的各类国有资产需提供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资产的实物照片;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资产应当按规定由专业的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损毁、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二)《奉贤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

  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被投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经批准核销的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官方网站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

  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镇及海湾旅游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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