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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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与《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文件的平稳衔接,对《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创业组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规定继续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至期满。

  二、2018年12月1日之后成立的创业组织,按《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的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其他条款,如遇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也作相应调整。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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