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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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皇冠·体育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及其所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预防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化解纠纷能力弱,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虹口、法治虹口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发挥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为虹口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目标

  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商会法律能力建设重要内容,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调解组织数量,培训和发展调解员队伍,推动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进一步加强商会与包括基层司法所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引导律师等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探索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其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四、调解范围

  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企业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五、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会员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五)注重改革创新,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区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和区司法局及其各司法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商会,可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商会,如有实际需要,司法所可指导基层商会,整合当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基层商会必须建立调解联络员制度,即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纠纷排摸、信息传递、数据统计、调解案件的组织等相关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向区司法局备案等工作。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司法务和其他专业人士中聘请。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当将法律顾问聘为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要定期开展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商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包括联络员在内的人员情况、组织调解案件等及时准确记录在案;有关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做好宣传。

  (四)提高工作质量水平

  商会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五)加强工作保障

  商会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商会和各基层司法所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

  七、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一)注重协调配合

  区工商联和区司法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认真总结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商会与司法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日常联系沟通,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二)明确任务职责

  区工商联负责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所属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区司法局负责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表彰

  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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