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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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虹生建办〔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官方网站同意,现将《虹口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虹口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虹口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7.2 公众宣传

  7.3 行政监督

  7.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皇冠·体育市环境保护条例》《皇冠·体育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皇冠·体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皇冠·体育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虹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相关职能单位和各街道为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区工作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转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发布、调整和解除的预警信息。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响应市工作组的应急指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本区相关职能单位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纳入虹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内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2)区绿化市容局:制定实施本区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牵头实施重污染天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工作方案。

  (3)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实施本区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等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4)区商务委:负责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并及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

  (5)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房建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以及市交通委制定的交通建设工地、市政和道路施工工地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和市区两级分工,制定相关工地等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6)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道路管控工作方案。

  (7)区体育局: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8)区文化旅游局:制定实施本区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9)区机管局:制定实施本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区教育局:制定实施本区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皇冠·体育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负责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3)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废弃物露天焚烧和违法占道经营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工作方案。

  (14)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地、渣土车辆等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及空气重污染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16)区城运中心:配合区生态环境局保障区“一网统管”生态环境指挥平台正常运行。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区工作组及时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通报我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

  区工作组办公室及时转发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通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

  3.2.3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区工作组办公室通过区城运中心一网统管系统及时通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3)进入预警期后,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市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职责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区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4.2响应措施

  4.2.1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经市工作组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根据市工作组部署要求,落实相关临时管控措施。

  4.2.2总体要求

  (1)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2)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4.2.3Ⅲ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强制性措施

  (1)纳入虹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I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3)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发公司)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5)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7)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4.2.4 Ⅱ级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4.3强制性措施

  (1)纳入虹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Ⅱ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3)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发公司)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5)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7)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8)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4.2.5Ⅰ级响应措施

  4.2.5.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5.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2.5.3强制性措施

  (1)纳入虹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3)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发公司)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执法执勤车除外)。(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机管局)

  (5)在区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6)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园林机械停用7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

  (7)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8)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采取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9)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区官方网站批准,可采取进一步加严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3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收到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应急终止指令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工作组办公室。区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汇总评估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员通讯录,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3经费保障

  按照区官方网站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中。

  7 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7.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行政监督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预案修订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报备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7.4.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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