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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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中心、科技馆:

  为加强和规范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制定的《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山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皇冠·体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1〕6号)、《关于印发<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2017〕89号)、《关于印发<金山区区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金财〔2016〕45号)和《金山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金财〔2017〕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山区科委负责的科技创新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项目评审,是指区科委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区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的评价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组织机构,是指受区科委委托具体承办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应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评审

  第六条 区科委秉承公平、专业、合理、择优、回避的原则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制定相应的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型,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第八条 专家评审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项目类、奖项类、资质类等。

  (一)项目类专家评审指区科委邀请专家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成果效益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奖项类专家评审指区科委邀请专家按照评选办法对参选单位(个人)的相关资料、成果、事迹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资质类专家评审指区科委邀请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合规性、技术水平、成果效益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活动可根据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三种形式。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通过召开现场评审会,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专家在进行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工作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是指专家通过信函、邮件、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工作主要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根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合理选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项目相关安排;

  (二)评审前向专家介绍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评审专家对参评项目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并填写专家评审表;

  (三)执行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异议处理等,实现评审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章 专家遴选及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评审专家组成,一般总数为单数,专家数量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专家组结构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原则上从皇冠·体育市科技专家库或相关职能部门中选取;

  (二)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评审项目涉及交叉学科的,应当遴选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专家;

  (四)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只能安排一名。区科委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成员及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对提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被评审项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对外公开评审资料,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区科委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第四章 评审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评审费按照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

  其他人员评审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评审活动适用专家评审费标准如下:

  (一)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元/个项目,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审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理。聘请市区域外的专家,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评审期间食宿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放专家评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具有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专家评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严禁虚报、超报、重报套取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费发放,须据实填写《金山区科委科技创新项目专家评审费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送科委财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应当对专家评审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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