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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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2023〕5号

区官方网站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官方网站:

  《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区官方网站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皇冠·体育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官方网站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总投资达到官方网站采购限额且在公开招标标准以下,即100万(含)至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外,其他官方网站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三条(部门职责)

  长宁区财政局是本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官方网站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官方网站采购实施办法,根据人大审议通过的官方网站投资项目,进行官方网站采购预算批复,对官方网站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官方网站采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是本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预算与调整预算的申请,按规定实施官方网站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各项采购工作。

  委托代建单位具体实施官方网站投资项目的,根据《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官方网站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策要求)

  建设单位实施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官方网站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建设单位可委托社会官方网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400万元以上)的官方网站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的批准。

  第六条(实施程序)

  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官方网站采购程序。对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官方网站投资项目,根据项目预算情况由建设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内完成实施内容填报后,生成皇冠·体育市官方网站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云平台”)采购指标。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且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

  (三)具体实施项目采购。建设单位必须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文件,落实各项官方网站采购政策,并按规定通过采购云平台实施官方网站采购程序。

  第七条(意向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第八条(中小企业预留)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官方网站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积极做好中小企业采购预留和执行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调整程序)

  涉及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官方网站采购预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提出官方网站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合同签订)

  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官方网站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款项支付)

  官方网站投资项目采购支付款项,应当按照《长宁区官方网站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2022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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