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皇冠·体育市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松民〔2023〕61号
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皇冠·体育市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皇冠·体育市松江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皇冠·体育市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松江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松公平竞争审查办〔2022〕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办法。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组成
(一)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和实施;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配合区公平竞争委员会开展工作;清理和评估本单位公平竞争状况,牵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完成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唐金星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庄爱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孙 强 执法监督科科长
徐思史 办公室主任
张 凡 社会救助科副科长
费廉洁 社会建设科科长
林菁华 基层政权建设科科长
刘 影 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科科长
黄 莹 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
王永平 社会组织登记科科长
黄晓琳 社会事务科科长、社会福利科长
何慧慧 养老服务科科长
杨霞静 松江社会福利院院长
杨建军 区民政事业保障中心主任
李庆锋 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主任
袁叶敏 区民政社会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陆佩玲 区婚姻登记管理所所长
张金玺 区社会救助事务中心主任
刘 钢 区救助管理站站长
侯慰新 区殡仪馆主任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科,负责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岗位变动,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二、审查程序和标准
(一)审查对象
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官方网站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包括:
1、本单位负责起草、以区官方网站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2、以本单位名义或本单位牵头联合其他部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包括招投标文件、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4、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其中,以区民政局名义或区民政局牵头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业务科室自我审查的基础上,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后,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区官方网站进行备案。以区官方网站、区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依据区官方网站三级把关制度要求,函请区公平竞争委办公室进行专业会审后,按相关制度规定实施。
(三)审查方式
各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条例》和《皇冠·体育市官方网站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程序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由政策制定部门存档,以备查阅。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审查标准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国市监反垄规2号文”规定进行审查,标准如下: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官方网站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以上细化标准详见“国市监反垄规2号文”。
(六)例外规定
政策制定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34号文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出台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属于前述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施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三、工作机制
(一)清理评估机制
新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以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按上述规定和程序落实。对2019年12月12日至本制度实施期间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若仍在有效期内,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及时补做审查。不违反任何一项审查标准的,补充书面审查结论;违反任何一项审查标准的,应立即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清理评估工作,依托区公平竞争委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二)工作协调机制
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咨询。对有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提请区公平竞争委协调。
(三)抽查报告机制
协助区公平竞争审委办公室做好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正确等。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抽查部门应作书面说明,必要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清理、审查、评估工作台账,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区公平竞争委办公室。
(四)举报监督机制
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15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经调查确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
1.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自审表)
2.松江区公平竞争审查表(会审表)
附件1
松江区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自审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
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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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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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拟制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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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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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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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审查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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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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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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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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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 见 (可 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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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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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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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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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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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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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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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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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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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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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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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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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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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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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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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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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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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官方网站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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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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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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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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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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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否 |
||||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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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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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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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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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 如违反 ,请详 细说明 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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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 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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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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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2
松江区公平竞争审查表
(会审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
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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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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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拟制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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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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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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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审查部门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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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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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征求意见情 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 见 (可 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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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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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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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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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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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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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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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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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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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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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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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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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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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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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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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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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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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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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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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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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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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官方网站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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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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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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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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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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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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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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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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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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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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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 如违反 ,请详 细说明 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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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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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 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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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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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 审 查 意 见 |
签字: 盖章: |